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債務人 陳睿濠 (原名 陳明智 )代理人 張韶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胡菘湶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起迄今」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如存摺無資料可補登者,請提出此段期間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清單。
3.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債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5.提出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7.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8.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9.說明債務人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2.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係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該處?
並應提出確居住於該處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何以債務人須獨力負擔全部水電費用?
1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14.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包
含薪資、獎金、津貼、營利所得、親友資助、保險金給付及各式補助社會及政府補助等全部收入來源)。
15.提出債務人配偶 蔡君微 之最新全戶戶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6.債務人曾任樂創財富顧問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並曾出資20萬
元,請說明資金來源為何?現是否仍為該公司之股東?目前之現有出資額共為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若仍為樂創財富顧問有限公司股東,何以未將該出資額列入財產目錄?若否,請說明出資額係何時轉讓予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曾自樂創財富顧問有限公司受有營利分配,何以未列入財產狀況說明書?
17.提出樂創財富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
簿、近5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董事身分申請)。
18.提出債務人所使用之債務人母親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自109
年10月24日起迄今之存摺明細影本。並陳報債務人是否有使用其他帳戶未為陳報?
19.說明債務人積欠債權人 陳妤芃吳沛玲黃志中 債務之法律
關係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積欠之總金額已逾1,200萬元,請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20.提出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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