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41號聲請人 呂桂栗 (即 呂林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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