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 周黃美惠 (即 凌月娥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怡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1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2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3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4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2008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31009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101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01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