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旭飛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3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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