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黃寄嶠 被告 鍾蘇秀敏
陳月桂 蔡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鐘蘇秀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蘇秀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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