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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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劉秀華 (即 劉林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104年度司催字第1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1至4、編號5至6部分,已分別於民國105年1月14日、10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100│├──┼────────────┼────────┼──┼──┤│000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0│├──┼────────────┼────────┼──┼──┤│0003│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77│├──┼────────────┼────────┼──┼──┤│0004│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59│├──┼────────────┼────────┼──┼──┤│0005│厚生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50│├──┼────────────┼────────┼──┼──┤│0006│厚生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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