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坤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坤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翁禎翊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