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原告 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環宇企業社即 王振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可佐。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