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書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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