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聲請人 吳蔡宜潔 即 吳信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