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5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新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滿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僅記載:原判決廢棄;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等文字,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