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55號抗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雷暖淑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