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彩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士賓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區○○段11710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黃士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