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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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犯罪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103年至103年9月前期間內某日」、「000年0月間至103年間」、「103年至103年9月前期間內某日」),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強制性交等罪,渠等罪質、犯罪手法尚非均同,犯罪時間有隔,且被害人不完全相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類似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屬相同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略以:受刑人聲請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314號、112年度執字第11732號,定其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強制猥褻乘機猥褻乘機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至103年9月前期間內某日000年0月間至103年間103年至103年9月前期間內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50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50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5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日111年6月2日111年6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7日111年7月7日111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1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1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14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0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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