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恩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叁仟陸佰壹拾壹點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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