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罪,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