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廉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偉錠工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9月5日│376,08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林素華 ││││││├───┼─────┼─────┼──────┼─────┼─────┼──┤│002│偉錠工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10月5日│278,12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林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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