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15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未經交通部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發射機及接收機各壹台均沒收。
甲○○幫助未經交通部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3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電信法第58條:
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