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備註│├──┼───────┼─────────┤│1│電視機│ 唐忠義 所有│├──┼───────┼─────────┤│2│小木桌│同上│├──┼───────┼─────────┤│3│彈簧床墊│同上│├──┼───────┼─────────┤│4│冷氣機│ 曾上苑 所有│├──┼───────┼─────────┤│5│木質床板│同上│├──┼───────┼─────────┤│6│床頭櫃│同上│├──┼───────┼─────────┤│7│電視櫃│同上│├──┼───────┼─────────┤│8│衣櫃│同上│├──┼───────┼─────────┤│9│浴廁塑膠天花板│同上│├──┼───────┼─────────┤│10│浴廁門板│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