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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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41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熊銘菁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8日起至民國133年9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熊銘菁於民國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100,000元②800,000元③71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3年9月14日②99年10月11日③100年9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熊銘菁自①②③95年4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029,774元②745,813元③553,8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借款暨擔保透支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1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102│建│0│20│93.31│10000分之6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4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92│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0層樓房│53││││││53│鋼筋│9.│平│全部││││8│網寮里中山南│康市信義│鋼筋混凝│.4││││││.4│混凝│66│方││││││路490巷2弄6│段1102地│土造│3││││││3│土造││公││││││號4樓之1│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信義段110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