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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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維南 法定代理人 李茂丹 (監護人)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維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年
5月21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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