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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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浩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件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附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