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9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開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