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9月8日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