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642號
原   告  謝貝欣
被   告  陳俐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裁
定命原告於2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
定已於107年7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此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參。茲原告已逾所命補繳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
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起
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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