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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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萬5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
萬61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