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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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華偉
被   告 台灣加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徹也
訴訟代理人  許宜蓁
       謝孟馨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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