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孟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 律師被告精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建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蔡長孟,有行政院令可證,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6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5年4月1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李桂英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