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4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艾宏宇 (原名 艾生貴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游文英 即文盈裝潢工程行被上訴人 賴茂發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艾宏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被上訴人賴茂發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艾宏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105年度訴字27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艾宏宇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6350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萬9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艾宏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