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 蘇克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李秀英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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