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金鐵
張銀寶 張鍚慶 張原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 律師反訴原告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係請求併予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而本訴原告僅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故本反訴顯非相同訴訟標的,應另繳裁判費。又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惟反訴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建物於反訴起訴時客觀交易價額之憑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建物之鑑價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但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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