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40號上訴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明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