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榮勝選任辯護人文志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024、9386號),前經本院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延長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就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榮勝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楊榮勝(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同條例第8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彈罪,同條例第14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刑法第328條第5項之預備強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訊問後,於同日執行羈押並予以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於101年3月20日延長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先此敘明。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就是否延長羈押訊問後,佐以相關證人之證述及扣案槍彈刀械可佐,足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於本案交互詰問相關證人完竣前,因本案尚未確定,若被告具保在外,尚有對證人及在逃共犯勾串證述以規避其刑責之虞,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復以被告所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彈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被告於此重責下,又其於偵查中係經多次拘提方始到案,亦堪信其主觀上仍具一定程度之逃亡動機,堪認亦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有逃亡之虞,是該羈押之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且其所涉犯前述之夥同持槍彈刀械預備強盜之罪行,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繼續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足認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羈押原因甚明,並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