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56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94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民國94年5月5日所為處分(案號: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聲明異議。茲查該異議人另涉及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疑,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22號案件審理,有94年度偵字第1451號起訴書及本院查詢紀錄表可稽,而其是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條肇事逃逸罪嫌,與上開案件為牽連犯關係,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本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在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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