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上訴人即
被告中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中
訴訟代理人 鄭鈴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鄒杰瀚 即定展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684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38,000元+反訴部分377184元=515,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