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沈柏仲
一、上列原告與 葉秀珠 兼被告 陳進財 之承受訴訟人等四人間請求
  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
  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
  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起訴程式有所
  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並提出上開事項之起訴狀(須檢附繕本)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葉秀珠兼被
  告陳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葉鎮綱葉士豪葉士福 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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