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倪富益   住高雄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金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