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博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0,00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及其郵寄信封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00號」,而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為「新北市○○區○○○路00號」,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另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關於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該分局回函該址現已無人居住,此有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82092號函(含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可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未合法送達相對人。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