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告 徐熙媛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原告 徐熙娣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葛斯齊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其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係請求被告在臉書粉絲專頁、個人貼文版面刊登本案判決全文,均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為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00元(即:4萬0600元+3000元=4萬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