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05號原告 張智嵐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項煜 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項煜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項煜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