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758號聲請人 楊淑女 (即 吳金源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001股票號碼「80NX21581-7」之記載,應更正為「80-NX-21581-7」。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002股票號碼「90NX-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0NX-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