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09號聲請人 游淮銀 代理人 戴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2年6月25日為週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欣欣大眾巿場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153002欣欣大眾巿場股份有限公司069SX0000000-0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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