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曾沁惠 被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茆怡文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