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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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上訴人乙0000000.
,LTD.法定代理人丁○○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當事人在第二審並未受敗訴之判決,即無從許其提起上訴。本件原審上開判決並未對上訴人為不利益之裁判,乃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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