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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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 黃文德 上列當事人本於起訴履行同居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嗣其當庭變更聲明為訴請離婚且經本院依法變更案由為離婚事件。然依離婚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原告僅繳納一千元如前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二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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