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李承恩 兼法定代理人 李木凉
李張麗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 黃郁玲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押 黃乃文
(現在國防部臺南軍事監獄執行中) 潘家榮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黃郁玲等因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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