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斗交簡字第一一六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七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當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