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之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派)上列被告因家暴之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B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家暴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疑重大,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可預期判決刑度既重,被告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執行羈押,並以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而裁定自102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其延押羈押期間至102年12月22日即將屆滿,本院於102年12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鄧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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