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7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玲誼┌──────────────────────────────────────────────┐│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美娟 │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99年5月15日│56,300元│DG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