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張雅涵前於九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七二八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又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二十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上開二罪再經本院以一百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受刑人於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四五六○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三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四五六○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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